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協會名稱是中國乒乓球協會,簡稱“中國乒協”。英文為“ CHINESE TABLE TENNIS ASSOCIATION”,縮寫為:“CTTA”。
第二條本協會是由全國各省級乒乓球協會及其他全國性行業乒乓球協會(組織)自愿結成的全國性、行業性、非營利性社會組織,是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社會團體,作為中華全國體育總會和中國奧林匹克委員會的會員,是代表中國參加相應的國際乒乓球活動及國際乒乓球聯合會(以下簡稱“國際乒聯”)的唯一合法組織。
第三條本協會的宗旨是:堅持黨的領導,加強黨的建設,堅持正確的政治方向。維護國家利益,保護國有資產,樹立行業管理權威,提升國際話語權。團結全國乒乓球工作者、運動員、教練員、裁判員、乒乓球愛好者以及關心支持乒乓球項目的社會各界人士,不斷深化乒乓球運動改革,推動乒乓球運動的普及與提高,為國爭光,增進與各國乒乓球協會和運動員的友誼,加強與國際乒聯和亞乒聯盟的聯系與合作。
本協會遵守國家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政策,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遵守社會道德風尚。
第四條 本協會會員及所屬機構和工作人員,以及在本協會和本協會單位會員注冊的俱樂部、運動隊、運動員、教練員、裁判員和工作人員,必須遵守本章程及本協會規定、準則和決定。
第五條 本協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國家體育總局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民政部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六條 本協會住所設在北京市。
第二章 業務范圍
第七條 本協會的業務范圍:
(一)制定中國乒乓球運動發展戰略、方針、政策、中長期規劃和行動計劃;
(二)充分發揮中國乒協的橋梁紐帶作用,協調指導單位會員和地方協會開展乒乓球運動;
(三)研究制定乒乓球項目的全民健身計劃和組織實施方案,受政府有關部門委托制定實施乒乓球大眾健身等級標準,組織大眾健身系列競賽活動,建設協會會員競賽積分系統,推動群眾乒乓球運動的發展;
(四)組建、管理、運營國家乒乓球隊,制定實施國家乒乓球隊思想政治工作方案,弘揚國家乒乓球隊的優良傳統,開展技術創新的研究和實踐,選拔并組織乒乓球運動員、教練員參加奧運會、世界錦標賽、亞運會等國際賽事,制定實施國家乒乓球隊運動員和教練員入隊選拔標準,組建復合型團隊;
(五)受政府有關部門委托,負責國際組織在中國境內有關乒乓球項目市場開發行為的指導和監管;
(六)負責規范和加強協會、國家乒乓球隊及其運動員的商業開發和器材裝備事宜;負責運動員的獎勵實施工作,以及制定教練員的薪酬、待遇和獎勵辦法;
(七)制定實施競技后備人才培養中長期規劃和推進體教結合的發展規劃,組織各級各類全國性集訓活動,對全國教練員進行培訓,推行乒乓球青少年訓練大綱,根據奧運備戰工作需要,選定、命名中國乒乓球協會專項訓練基地;指導中國乒乓球運動學校和中國乒乓球學院的建設發展,組織乒乓球運動科學研究和反興奮劑工作;
(八)健全和規范全國性乒乓球競賽體系,組織指導監督全國性乒乓球競賽活動,制定全國性乒乓球競賽計劃、競賽規程、競賽指南、運動員、教練員、裁判員注冊辦法和等級評定標準、運動員積分排名辦法,審定乒乓球競賽規則和競賽成績;
(九)制定我國乒乓球項目參加國際活動計劃,組織指導監督在中國境內舉辦的國際乒乓球比賽和活動,推薦教練員到境外任教,運動員出國比賽和訓練;代表我國參加相應的國際組織活動;
(十)制定實施我國乒乓球運動文化推廣計劃,組織各類文化推廣活動,利用各種媒體宣傳乒乓球文化,指導中國乒乓球博物館的建設和發展;
(十一)受政府有關部門委托,制定實施各級各類俱樂部建設標準、乒乓球器材行業管理標準以及競賽類器材準入和認證標準、乒乓球行業數據統計標準;制定乒乓球項目產業發展規劃,乒乓球從業人員培訓計劃,建設乒乓球項目大數據庫和協會網絡服務平臺,保護利用中國乒協名稱、旗幟、會徽、會歌等知識產權;
(十二)開展行業自律,規范與乒乓球項目有關的競賽、健身、培訓、咨詢等活動,規范行業內相關經營行為,積極開展和組織與乒乓球運動項目有關的多種經營和服務活動,充分利用乒乓球項目的優勢,為乒乓球事業的發展積累資金;
(十三)完成國家體育總局、中華全國體育總會、中國奧林匹克委員會委托交辦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會員
第八條 本協會會員種類:單位會員、個人會員。
(一)依法成立的各省級(含自治區、直轄市)乒乓球協會及其他全國性行業乒乓球協會或組織,可以申請成為本協會的單位會員;
(二)具有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有監護人擔保的不滿18周歲的青少年,且已經成為中國乒協單位會員中的會員,可以申請成為本協會的個人會員;
第九條申請加入本協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協會章程;
(二)有自愿加入本協會的意愿;
(三)服從本協會的組織領導,能夠自覺履行會員義務。
第十條會員入會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理事會討論通過(個人會員可經理事會授權的機構審核通過);
(三)發給會員證。
第十一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協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協會的活動;
(三)獲得本協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協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經批準代表本協會組隊參加相關的國際比賽;
(六)參加本協會舉辦的乒乓球交流、表演、競賽、科研、培訓等活動,并享有優先權;
(七)申請舉辦(或承辦)本協會的相關比賽和活動;
(八)申請獲得乒乓球有關技術等級的考評資格;
(九)單位會員對本轄區或本行業內乒乓球賽事、活動以及乒乓球俱樂部和運動隊、運動員、裁判員等乒乓球從業人員進行注冊、培養和管理;
(十)退會自由。
第十二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行政法規;
(二)遵守本協會章程,執行本協會的決議;
(三)維護本協會合法權宜;
(四)完成本協會交辦的工作;
(五)向本協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六)為本轄區的會員提供服務、指導、監督;
(七)按規定交納會費。
第十三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協會,并交回會員證。會員無故不交納會費或一年內不參加本協會任何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四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五條 本協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主席、副主席、秘書長、理事;
(三)審議主席、理事會及相關工作機構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制定和修改會費標準;
(五)審議會員、分支機構負責人提出的提案;
(六)決定終止事宜;
(七)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七條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八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4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并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九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協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二十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按期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遇有特殊重大事項,可決定臨時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三)根據會員代表大會的授權,增補或罷免部分副主席,但最高不超過原副主席總數的1/3,增補、更換后的副主席任期應不長于該屆其他副主席的任期;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和除名;
(六)決定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的設立、變更和注銷;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協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一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可采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三條 本協會的主席、副主席、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任職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團體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四條 本協會主席、副主席、秘書長、理事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并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后,方可任職。
第二十五條 本協會主席、副主席、秘書長每屆任期4年,連任不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并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后,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 主席為本協會法定代表人。
因特殊情況,經主席委托、理事會同意,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并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后,可以由副主席或秘書長擔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協會簽署有關重要文件。
本協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團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條 主席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和主席辦公會;
(二)對協會日常業務進行決策;
(三)提名副主席、秘書長、理事等人選;
(四)指導、監督秘書長及秘書處工作;
(五)監督、檢查會員代表大會和理事會決議落實情況;
(六)維護本協會正面積極形象,以確保本協會的使命價值、戰略目標和政策規劃得以實現;
(七)發展本協會與國際乒聯及其會員、有關國際組織、政府機構、社會組織的合作關系;
(八)行使本章程和理事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二十八條 主席辦公會是理事會的常設機構,由主席、副主席、秘書長等人員組成。主席根據需要決定其它出席會議人員。
第二十九條 主席辦公會的職責:
(一)督促、落實會員代表大會和理事會決議;
(二)聽取秘書長及分支機構負責人的工作匯報并提出決策建議;
(三)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分支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四)負責本協會日常各項工作的決策。
第三十條 秘書處是本協會常設辦事機構,負責本協會各項日常工作,由秘書長主持秘書處工作。秘書處設秘書長1人,副秘書長若干人。秘書長由主席提名,經會員代表大會決定。副秘書長由秘書長提名,經理事會決定。若因特殊原因,秘書長無法履行本章程規定的職責時,秘書長可以書面委托副秘書長代理部分或全部職責。
第三十一條 本協會設置若干分支機構,是協會專門性工作機構,日常工作由秘書處負責組織協調。各分支機構依據其職能,制定本專項領域內發展規劃和工作計劃,經主席辦公會批準后,予以公布實施。
第五章 黨組織建設
第三十二條本協會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的規定,設立中國共產黨的組織,開展黨的活動,為黨組織的活動提供必要條件。本協會黨組織接受體育總局黨組的領導,以及上級黨組織在黨建、紀檢工作方面的領導、監督、檢查。
第三十三條 本協會專職工作人員中的黨員,其組織關系轉入本協會黨組織,參加黨的組織生活。加強黨對本協會黨建工作的領導,履行黨風廉政建設主體責任,落實黨的政治建設、思想建設、組織建設、作風建設、紀律建設、制度建設和反腐倡廉工作的具體任務。
第三十四條 本協會黨組織負責人應由協會秘書長以上人員兼任或專職擔任,黨組織負責人是參加主席辦公會的組成人員,履行有關黨建工作和監督職責。
第六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五條 本協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準的業務范圍內開展活動和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國際組織撥款;
(七)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六條 本協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七條 本協會經費必須用于本章程規定的業務范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八條 本協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九條 本協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四十條 本協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相關制度規定,接受財政部門、民政部門、業務主管單位和會員代表大會的監督,接受審計機關對協會資產管理情況依法進行審計監督。協會應當將資產管理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開,主動接受社會監督。
第四十一條 本協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財務審計。
第四十二條 本協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三條 本協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社會組織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四條 對本協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后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五條 本協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后15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經同意,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準后生效。
第八章 終止程序及終止后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六條 本協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銷的,由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七條 本協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并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八條 本協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九條 本協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注銷登記手續后即為終止。
第五十條 本協會終止后的剩余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于發展與本協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九章 附則
第五十一條 本章程經2018年12月1日第九屆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五十二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協會的理事會。
第五十三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準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