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國家體育總局下發的《全國體育競賽裁判員選派與監督工作管理辦法(試行)》,為規范全國性乒乓球競賽裁判員選派與監督工作,特制定此工作實施細則(本實施細則的選派條款適用裁判員和裁判長,不包括比賽監督、技術代表等):
第一條 中國乒協(乒羽中心)應于賽前與各賽事參賽隊伍的主管單位簽訂《反腐廉潔公平參賽責任書》。需簽訂責任書的賽事包括:全運會,青運會,全國錦標賽,中國俱樂部超級聯賽等。各參賽隊應于參賽報名時一并提供已由法人代表簽字和加蓋公章的《反復廉潔公平參賽責任書》。
第二條 成立中國乒協裁判員委員會執委會。主任由中國乒協裁委會主任擔任,執委由中國乒協裁委會顧問和副主任擔任。執委會在中國乒協和中國乒協裁委會的指導和監管下,提出裁判員培訓、推薦、選派、管理、考核和獎懲等工作的建議,報經中國乒協裁委會和中國乒協同意后,具體實施。
第三條 裁判員選派
(一)執委會根據不同賽事級別對裁判員和裁判長級別、數量的要求,按照以下選派原則提出擬選派裁判員和裁判長的名單報中國乒協批準。
1. 奧運會、世界錦標賽等重大比賽的裁判員選派工作參照《奧運會裁判員選拔辦法》和《在華舉辦世乒賽裁判員選拔辦法》執行。
2. 其它國際賽事的選派
裁判長、裁判員選派應符合國際乒聯的要求;主要優先考慮選派的原則有:藍牌裁判員、待晉級藍牌裁判員,就近省份國際裁判員,表現優異的國際級裁判員和需培養的年輕國際裁判骨干。
3. 國內賽事的選派原則
(1) 全運會裁判員的選派參照全運會裁判員選派辦法。
(2) 全國性賽事選派裁判長的原則為:有較長國際級裁判資歷,經驗豐富,組織能力強,就近選派。
(3)賽會制全國性裁判員的選派以承辦單位和所在省體育局協商選派本省或本地裁判為主,中國乒協選派少數年輕國際級、國家級裁判員為補充,主要以就近選派,考試成績優秀者優先考慮。乒超聯賽裁判員選派以中立、高級別、就近等優先原則進行選派。
4.出境執裁的選派原則
(1) 根據國際賽事的推薦要求,選派年齡、級別、人數符合要求的裁判員出境執裁。
(2) 英語能力良好。
(3)形象、氣質良好。
(4)國內表現良好。
(二)中國乒協于賽前1個月在官方網站公布擬選派裁判員和裁判長的名單,公示時間為一周。由于中國乒乓球俱樂部超級聯賽為主客場賽制,裁判員的公示時間可略微縮短。
(三)執委會根據公示結果,正式公布選派名單。
(四)通過公示的裁判員需自行在網上下載《廉潔自律公正執裁承諾書》,并簽字攜帶至賽區交給賽事裁判長。
(五)臨場裁判員的選派由裁判長隊伍于賽前一天提出人選范圍名單,征求仲裁委員會意見后進行公示,根據公示結果確定最終臨場執裁裁判員名單。
(六)臨場裁判員的選派原則需遵循以下原則:
1.同一單位比賽的裁判員或裁判員與參賽單位有親屬關系的,實行臨場回避原則;
2.中立原則;
3.爭奪出線權、淘汰賽等競爭激烈的場次,應優先選派級別相應較高、經驗豐富的骨干裁判員。
第四條 裁判員的評價與考核
(一)比賽裁判長、仲裁、技術代表(比賽監督)等應對比賽中裁判員的執裁過程進行監督,并及時向執委會和中國乒協進行反饋和提出相關建議。
(二)比賽結束一周內,裁判長需向執委會提交裁判長報告,報告中除報告賽事常規信息外,需包括裁判員執裁情況記錄和評價。評價結果將作為對裁判員的考核結果以及今后賽事選派的重要依據。
(三)比賽仲裁、技術代表(比賽監督)以及執委會應對各賽事裁判長進行評價,評價結果將作為今后賽事選派的重要依據。
第五條 對裁判員的處罰
凡有下列情節者,裁委會執委會將視情節嚴重性對裁判員給予處罰:
(一)執裁不公,故意偏袒一方;
(二)重大比賽中出現漏判、錯判,以及有損賽事形象的行為;
(三)不履行裁判義務,不服從裁判長調派;
(四)不遵守賽事紀律;
對裁判員取消當場比賽裁判資格的處罰,由裁判長決定;對裁判員通報批評的處罰,由裁委會執委會決定(以上處罰均要報裁委會備案);對裁判員禁賽等處罰,由裁委會執委會上報中國乒協后決定。
第五條 監督機制
凡對比賽中裁判長、裁判員、仲裁、技術代表(比賽監督)工作中存在違規行為的,均可進行舉報。舉報需以書面形式和實名制。
傳真:010-671102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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